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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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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并非虚幻的,而是依赖于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在网络中,侵犯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仍然存在。侵犯人格权包括侵犯各种具体人格权,如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及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对于网上侵犯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只要受害人能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其合法权益就能够得到保护。同时,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也层出不穷,包括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将其作品上载到网络中、未与新闻单位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擅自转载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在网上传播走私盗版的音像制品等等。与此相应,受理的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管辖地的确定;将数字化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明确了数字化传播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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