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予以‘方便’,但并不亲自收受财物,而是由自己的亲属、(夫)、亲信等‘代劳’。2.通过‘其他亲属关系’形成的‘特定关系人’。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范围并不限于近亲属,攀亲结织的七大姑、姨等远亲有时甚至可以超过近亲。3.通过‘老同学’关系形成的‘利益共同体’,同学关系有时也能形成一种稳定的利益共同体。4.通过‘老上级’关系而与第三者之间形成的‘利益共同体’。因为‘上下级关系’而结成的利益共同体。5.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机’,司机长期为领导开车,成为所谓的‘亲信’,与领导有着共同的利益关系。6.国家工作人员的‘校友’、‘老师’,基于情感网络,国家工作人员与其校友或老师之间可能不存在任何物质利益上的关系,但共同的利益并不限于共同的物质利益,共同的政治利益、共同的情感利益也可以形成‘利益共同体’。